一、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二、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設立登記 證明文件。
三、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內實際從事畜牧工作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單。
一、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
二、堆肥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 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三、堆肥場實際從事禽畜糞堆肥工作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單。
蔬菜
生產面積須達1公頃以上
花卉
生產面積須達零點五公頃以上,須以觀賞用途為限,並依個案產業經營事實檢附種苗業登記證。
種苗產業
本類別分「水稻育苗產業」及「不含水稻之農糧作物種苗產業」
①不含水稻之農糧作物種苗產業:包括蔬菜、花卉、果樹、雜糧及特用作物之育種、採種及育苗業,生產面積達零點五公頃,並須檢附種苗業登記證。
②水稻育苗產業:具種苗業登記證且參與水稻三級繁殖更新有案,實際從事水稻育苗綠化場面積達三公頃以上。
果樹
生產面積須達2公頃以上。
雜糧
生產面積須達10公頃以上。
特用作物
生產面積須達2公頃以上。
設施農業(含食用蕈菇、溫網室蔬果)
生產面積須達0.5公頃以上(或食用蕈菇每期栽培量達22.5萬包(瓶)以上)。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其代表人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應提供實際從事蘭花、食用蕈菇或蔬菜產業之合法持有或租用之農業用地相 關證明文件,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租用 人與申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係租用土地者,其租約效期應自申請日起達三年以上期間。
經營育苗、造林撫育及伐木林業相關之體力工作。
一、申請人身份及檢附文件(擇一)
(1)自然人:身份證影本及農保資料
(2)事業單位:相關法人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份證影本
二、資格:
(1)自然人:經營森林面積達30公頃以上
(2)事業單位:
①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其營業項目應載有經營月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業務
②於三年內承包政府機關相關林業工作,且承包案件至少五件以上。
一、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間內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以 下簡稱養殖登記證)所載負責人。
二、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有效期限內養殖登記證影本。
三、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四、養殖場員工總表 (須檢附佐證資料->勞保)。
受雇主指派至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農、林、漁、牧、養殖漁業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以農會(合作社)等農民團體為申請人提出申請
一、1. 申請人(雇主)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民團體登記證書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及機構組織章程。
三、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
四、外展農務服務計畫委託就業服務機構(人力仲介)調查表。
五、5. 外展服務機構-配合農業政策調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