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雇主發現自己聘僱的外勞(移工)逃跑,一聲不響人突然消失不見蹤影,面對這樣的突發狀況發生時,雇主該怎麼辦?若雇主未即時針對外勞逃跑一事做處理,將面臨什麼樣的罰則?以及雇主要等多久,才能再次申請新的外勞遞補原先的工作?現在就讓我們來快速了解,一但發生外勞逃跑,依法雇主該採取哪些正確行動以避免罰則上身。
何種情況被視為外勞逃跑?
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視為「外勞逃跑」?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定義,當外籍勞工(移工)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不見人影,即可被視為外勞逃跑之情形。當外勞逃跑連續曠職的第1天至第3天,雇主可以先聯絡仲介公司,並就以下3種方式擇一通報協尋。
1. 登入移工動態查詢系統進行通報。
2. 撥打勞動部 1955 專線進行通報。
3. 以書面通知移民署及警察機關協助尋找。
外勞確定逃跑,雇主該怎麼辦?
當外勞逃跑失聯達3天以上,雇主依法必須進行通報,以書面資料同時通知當地勞工局、勞動部、警察局和移民署等相關單位,缺一不可。而通報日期則為外勞連續曠職滿3日之隔日起算3日內,雇主應完成通報程序,若是通報日為例假日,則可順延一天。針對失聯與通報日期計算,可參考下方說明。
一但確認外勞逃跑並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職達3天以上,雇主有責任在外勞失聯滿3天後與相關機關單位進行通報,若雇主未依法通報,即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將會被處以3萬元至15萬元不等的罰鍰。
過去若發生外勞逃跑情事,雇主需等待3至6個月才能重新申請。而於2023年最新修法通過的《就業服務法》第58條規定,未來如果外勞在聘僱許可的有效期間內失聯、曠職,於通報滿3個月仍未查獲的話,雇主即可重新申請遞補其他合法移工;而若是家庭看護類型的移工,於通報警政機關滿1個月仍未查獲,則雇主即可申請遞補。
而所謂的「遞補」,就是雇主尋找其他合法移工,接續原本的聘僱許可時間,若是原本的聘僱許可剩下的時間不到6個月的話,則無法採取遞補,也就是說,逃跑外勞的聘僱許可需超過6個月時間,雇主才可以申請遞補。
外勞逃跑失聯所導致的「空窗期」,雇主可先尋找臺灣籍員工協助處理原本的工作內容;若是看護方面的需求,也可善用衛福部的長照喘息服務,提供短期照護;並透過合法的人力仲介公司,重新申請聘僱許可程序。